土地增值税有什么特殊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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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①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② 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③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① 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的免征,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② 房地产出租不征税。
③ 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税,抵押期满且发生权属转移征税。
④ 房地产互换,企业互换房产的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由居住用房的免征。
⑤ 房地产代建的不征税。
⑥ 重新评估增值的,不征税。
⑦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房产转为自用或出租的不征税,将房产销售或视同销售的征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和外币的折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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