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工具有哪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有什么规定
支付结算的工具有哪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有什么规定?许多财会新人在学习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时候,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尤其是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特别容易记不住。接下来,请各位小伙伴随之了君一起来学习巩固这方面的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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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和结算方式。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作体系。
1、“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2、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3、电子支付:网上银行、条码支付、网络支付等。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1、签章的规范性
(1)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记载事项的规范性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填写的规范性
(1)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①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
②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3)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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