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带练: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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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票据
1、票据分类:支票、本票、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注】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3、票据行为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4、票据的权利
(1)分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②追索权: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一般情况:必须给付对价。
②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③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盗窃、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①挂失止付;②公示催告;③普通诉讼。
(4)票据权利时效
5、票据追索
(1)适用情形
①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②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2)被追索人的确定
①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课后习题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在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禁转背书,该行为不会导致后续的背书行为无效,也不会导致票据无效,只是原背书人仅对直接后手承担责任,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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