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怎么撤销?经济法基础当中有哪些具体规定
公司关闭、解散、破产或是更换银行结算账户时,都需要将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掉。一些人没有撤销过银行结算账户,不了解银行结算账户具体撤销的步骤,也担心掌握不好相关知识影响《经济法基础》考试。那么,银行结算账户怎么撤销?经济法基础当中有哪些具体规定?接下来,之了君带领大家一起了解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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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有关时限
(1)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消灭)申请撤销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2)存款人因迁址等原因变更开户银行(“转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办理下列手续,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撤销:
(1)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2)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许可证(如果有),备案类结算账户的撤销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先撤销后报备)。
4、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5、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6、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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