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记载事项具体有哪些内容?怎么区别票据的记载事项
作为会计人,对会计基础知识的学习,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会计基础知识是需要持续进行学习和完善的。在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当中,小伙伴们会学习到票据的知识点,但是许多小伙伴对这些知识点容易记不住。例如,票据的记载事项具体有哪些内容?怎么区别票据的记载事项?接下来,之了君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巩固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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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保证日期、出票地、付款地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的事项。如:合同编号。
参考如下:
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签发本票的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签发本票的银行)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签发支票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汇票承兑时,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的第三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为保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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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记载事项具体有哪些内容以及怎么区别票据的记载事项?通过之了君上述分享的信息,相信大家对于这方面的知识点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了。如果说,你在学习其他会计基础知识的过程中遇到什么困惑,那就到之了课堂官网来学习和咨询,这里有专业的老师帮助大家及时解答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