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带练: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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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一、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
(1)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 有且只有一个):
①开户要求:
a.个人不可开(企事业单位可);
b.级别不够不可开(团级及以上分支队可);
c.临时经营不可开(异地常设机构可);
d.非独立核算不可开(独立核算的机构可);
②使用范围:日常资金收付、工资奖金现金支取(可存可取)。
(2)一般存款账户:
①开户要求:a.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银行开立;b.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c.借款需要出具借款合同;
②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与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不能支取现金(可存不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①开户要求: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
②使用范围:
a.证券、期货、信托专业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资金账户(可存不可取);
b.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工会经费账户(可存可取);
c.业务支出资金账户(可取不可存)。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开户要求: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户或专用账户管理);
②使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可转账、提现金、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5)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①开户要求: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临时任务等临时需要;
②使用范围:临时资金收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Ⅰ类户:现金存取、转账、可购理财产品、消费、缴费(无限额);
(2)Ⅱ类户:现金存取(限额)、可购理财产品、限额消费与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转入资金、放贷还贷(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元,放贷还贷无限额);
(3)Ⅲ类户:限额消费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转入资金(任一时点账户余额≤2000元)。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情形: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银行签章出具:书面申请 +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2、单位更换预留银行签章出具:
(1)有章:原章等证明文件+书面申请;
(2)无章: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营业执照正本等。
3、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银行签章出具: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身份证。
课后习题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人,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 )。
A.非法人企业
B.异地临时机构
C.异地常设机构
D.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答案】B
【解析】临时经营不可开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临时机构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选项ACD,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故选项B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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