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带练: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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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一、支付结算概述
1、支付结算工具
(1)三票一卡:①汇票 ②本票 ③支票 ④银行卡。
(2)结算方式:①汇兑 ②托收承付 ③委托收款。
2、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③银行不垫款。
(2)要求:
①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②签章及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无中生有)、变造(以假乱真);
a.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后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b.其他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③填写规范:
a.收款人名称填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b.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壹”“贰”“壹拾”前加零,月份想改都不行;
整拾日和“壹”至“玖”,谨慎务必加个零;
“拾”至“拾玖”加个“壹”,防止伪造留痕迹;
小试牛刀练练手,知识掌握有木有;
例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c.金额以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的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
(1)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
①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开立基本、临时存款账户已取消核准制,由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②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办理付款(但注册验资的临时转为基本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4)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收付款。
2、变更
(1)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同撤销):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撤销):个人签章。
(3)存款人改名不改开户行及账号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
(4)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时,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3、应当申请撤销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
(2)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撤销后10日内申请重开。
(3)先撤销一般、专用、临时,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再撤销。
(4)尚未清偿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5)应撤销未办理撤销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课后习题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填写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单位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B.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C.出票日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大写或阿拉伯数字
D.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不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故选项C错误,ABD选项均符合票据填写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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