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税务行政复议包括哪些内容
税务行政复议是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想要通过考试,那么就要对这方面的知识点有了解。今天,之了君就带大家来了解税务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税务行政复议包括哪些内容?一起往下看!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1)“必经复议”(“征税行为”)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选择复议”(“非征税行为”)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规定”进行附带审查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一般情况 | ①对各级税务局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特殊的“省级”)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 ④对国家税务总局所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
特殊情况 | ①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②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③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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