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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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中国的资源都要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选矿。
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
1.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士、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2.其他应税资源:比例税率;
3.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特殊)。
1.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①从价: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②从量: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2.销售额。
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没有计入销售额就不用管)
1.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自用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2.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2. 纳税地点: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
3. 纳税期限:
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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