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契税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2-06-14 13:51:32
时间已经进入6月中旬,让我看看,是谁在持续摆烂,还没有开始学习?得赶快警惕起来,今天就跟随之了君一起来复习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契税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吧!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方,也就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5.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6.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共有人增减、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注意】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行为也就是未实际发生权属变动的: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
实行幅度税率3%-5%和地方差别税率
1.全国法定免税情形:
2.地方酌定减免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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