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契税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2-06-14 13:51:32

时间已经进入6月中旬,让我看看,是谁在持续摆烂,还没有开始学习?得赶快警惕起来,今天就跟随之了君一起来复习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契税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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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方,也就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5.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6.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共有人增减、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注意】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行为也就是未实际发生权属变动的: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

三、税率

实行幅度税率3%-5%和地方差别税率

四、计税依据

契税计税依据

五、契就税收优惠

1.全国法定免税情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地方酌定减免税情形: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的相关知识点,赶快来看看你的初级会计知识点还记得多少?有明显遗忘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回到初级会计精讲班,看看老师是如何讲解的。(新用户需要先 登录-选“初级会计” 能免费观看初级精讲班全部课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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