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房产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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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对象是房产)
● 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谁受益,谁负担)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城里的房)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收)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使用就征收)
⭐【注意】投资联营:
①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真投资——被投资方、余额计税)
②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假投资——投资方、租金计税)
⭐【注意】融资租赁:实质重于形式,由承租人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注意】一年内部分时间自用,部分时间出租的,分别计算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公家自用)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家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两个特殊,一个经营之月,一个当月末终止)
①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②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③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④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⑤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⑥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⑦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⑧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 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3.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单选题)霞光企业的一座大楼原值为60万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该房产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元。
A.9360
B.7200
C.5040
D.2160
答案:C
解析:应纳房产税税额=600000*(1-30%)*1.2%=5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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