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5分钟刷考点|经济法基础:票据责任与票据追索
延考不延学!
之了君整理了初级会计核心考点
帮助大家复习巩固
希望各位考生认真参与
每天只需 5 分钟,练习1-3个小题
轻松记忆,快速练习
“票据责任与票据追索”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种类;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 拒绝付款(抗辩)
1、适用情形
▶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 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2、被追索人的确定
▶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
▶ 被追索的人=出票人、背书人(前手)、保证人、承兑人
3、追索的内容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行使
● 获得有关证明
● 行使追索权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考点测练(多选)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出具的下列证明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有( )
A.法院关于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书
B.承兑人出具的拒绝证明
C.医院出具的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D.司法机关出具的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答案】ABCD
以上就是 “每天5分钟刷考点 | 经济法基础:票据责任与票据追索” 的内容,不知道大家对此知识点还感到熟悉吗?已经遗忘的同学别再拖延了,赶紧回到☞初级会计精讲班 回顾相关内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