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5分钟刷考点|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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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回顾《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票据权利”
⭐重点掌握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和 “不同票据的权利时效”。
【一般情况】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 “税收、继承、赠与” 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不享有票据权利】1、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 后手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①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 后手对非出票人:
①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②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示】票据权利在上述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则消灭;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适用范围: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②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④所有支票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 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 时间: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 地点: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 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普通诉讼
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考点测练(多选题)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有下列( )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B.明知前手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C.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自合法取得票据的前手处因赠与取得票据的
【答案】ABC
【解析】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2、下列票据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银行本票
【答案】ABC
【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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