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5分钟刷考点|经济法基础:出票和背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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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回顾《经济法基础》的考点
“出票和背书”
票据行为(1)
01 出票
“作成+交付” 缺一不可
▶ 基本要求
▶ 出票效力(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 记载事项
02 背书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 种类
①转让背书
②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持票人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粘单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考点测练(多选)
下列关于背书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有( )
A.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B.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C.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 承担保证责任
D.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 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解析】选项A,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选项C,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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