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1)
3月初级会计万人模考结束啦,不知道同学们考的怎么样呢?不过此次模考是阶段性学习成果检测,考的不好的同学也不要沮丧,考的很好的同学也还要再接再厉。话不多说,今天也和之了君一起来学习初级会计干货知识吧!今天的知识点是经济法基础: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快叫上小伙伴一起来巩固基础了。
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基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出收付)
2.非基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承保二背)
【出票】
1. 概念: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 基本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票据的记载事项
① 必须: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没有不行)
② 相对:如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③ 任意:不强制记载,一旦记载就有效。
【背书】
1. 概念: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包括转让和非转让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必须: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背书日期
3.背书效力
①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②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③ 背书连续,是指在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背书特别规定
①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条件无效)。
②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全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无效背书)
③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承兑】
1. 概念: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 效力: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 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
【保证】
1.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
2. 必须记载:“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
3. 效力: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的权利为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
【取得】
1. 基本规定: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给付对价。
2. 特殊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无偿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时效】
1. 情形:到期后追索——被拒绝付款;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
2. 内容:本金、利息、费用
①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 追索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1.概念: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情形:可用于转账;带“现金”字样可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款项的结算。
3.出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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