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青海省财政厅已经发布《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但部分小伙伴对于此实施办法还有疑问,为此,青海省财政厅也发布政策解读,大家可以随之了君一起去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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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是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一、《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管理体制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三、《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定期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针对上述继续教育内容,《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了灵活的继续教育形式。除参加省财政厅授权的面授和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财政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培训外,还包括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继续教育形式,促进继续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学分管理和学分登记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培训,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日程安排、具体内容和培训的课程计划、考核办法等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在结束后将参会(训)人员名单、考核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方可有效登记学分。
省财政厅建立全省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市(州)、县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五、《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继续教育质量,《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场所、师资力量、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还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同时,强调应当充分发挥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六、《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与评价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充分体现继续教育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一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职称申报、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二是强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三是强调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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