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热点问题答疑

来源:之了课堂
2023-11-14 14:26:47

上海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但部分考生对于继续教育有疑问,不清楚继续教育怎么进行、怎么登记学习,能否补学、怎么调入上海等,贴心的之了君就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上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热点问题答疑,赶紧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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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热点问题答疑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何时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可否跨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化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是否要考试?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8号)规定,参加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通过测试考核的,根据继续教育内容折算为90学分或相应学分。因此,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考核)。

4、本市财政部门是否认可其他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中的继续教育信息?

根据财政部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报考人员在其他省市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可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调入上海”模块办理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或通过“继续教育抵免申请”模块进行补充登记。

5、会计人员首次参加继续教育,应当注意什么?

本市会计人员首次参加继续教育之前,应先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即:上海财政网首页“专题——会计之窗——个人办事事项——会计人员信息登记”)中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7个工作日后方可参加继续教育。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是否需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否必须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规定,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因此,属于沪财会〔2019〕20号采集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应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7、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优秀会计人才、会计高级(后备)等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是否可以折算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如何办理?

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可以折算为培训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毕业学员信息统一办理折算手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可以折算为培训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即:上海财政网首页“专题--会计之窗--个人办事事项--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凭培训通知、结业合格证明等,在“继续教育抵免申请”模块提交抵免相应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申请。

8、如何将外省市已完成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在本市进行补登记?

会计人员将外省已完成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录进行补登记,可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即:上海财政网首页“专题――会计之窗――个人办事事项――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凭外省市主管继续教育部门提供的继续教育完成书面证明,或官网截屏(需提供具体网址,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以便核实),或网络机构证明(需补充该机构为该省市继续教育指定机构的证明),在“继续教育抵免申请”模块提交补登记申请。

9、每年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什么时候截止?

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一般截止至年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原则上应在次年通过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10、今年通过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否能够抵免当年继续教育,如何办手续?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8〕8号】规定: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年度。您不需要办理抵免手续。

11、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能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本市会计人员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应在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后,方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2、在外省市通过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是否可以抵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如何办理?

根据本市继续教育规定,未办理信息登记的本市会计人员,应在完成信息采集后,可凭身份证、成绩单等材料向会计人员管理关系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已在本市完成信息登记的会计人员,可凭身份证、成绩单等材料向会计管理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

13、参加CMA、ACCA等考试及继续教育,是否可以折算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的继续教育,可以折算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CMA、ACCA等不属于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范围,不予折算。

14、本人已经参加对口网络机构的继续教育且考试已经通过,为什么在上海市财政局网站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查询”页面查询不到相关记录?

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且通过测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首页“常用服务查询”下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查询”页面进行查询。

查询时,请您输入上海“一网通办”的账号和密码,或者使用“随申办”APP扫码登录。建议使用:9.0版本以上(含9.0版本)的IE浏览器、63版本以上(含63版本)的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者IE内核9.0以上(含9.0)且9.1版本以上(含9.1版本)的360浏览器。

如完成继续教育15个工作日后仍未查询到继续教育记录的,可向参加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反映。

15、会计人员信息跨省如何调入本市?

会计人员信息自其他省市调入上海市,调入人员必须符合沪财会〔2019〕20号文关于“采集对象”的各项要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或居住证等材料,由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调出。2.会计人员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下同)登录或注册后,通过“调入上海”模块提出调入申请。3.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会计人员信息调入本市完成;审核未通过的,相关信息予以退回。4. 会计人员在提交跨省调入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官网(https://www.czj.sh.gov.cn)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入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

16、如何查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录?

在上海市财政局网站首页“常用服务查询”下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查询”页面可以查询本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查询网址: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624f2c8-ba8d-4703-b2ab-a31bf303a20a

17、如何将外省市已完成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在本市进行补登记?

会计人员将外省已完成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录进行补登记,可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即:上海财政网首页“专题――会计之窗――个人办事事项――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凭外省市主管继续教育部门提供的继续教育完成书面证明,或官网截屏(需提供具体网址,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以便核实),或网络机构证明(需补充该机构为该省市继续教育指定机构的证明),在“继续教育抵免申请”模块提交补登记申请。

18、本市财政部门是否认可其他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中的继续教育信息?

根据财政部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报考人员在其他省市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可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调入上海”模块办理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或通过“继续教育抵免申请”模块进行补充登记。

19、报名考试条件中的“会计工作年限”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什么关系?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第三条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六条规定:“……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因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是判断会计工作年限的重要依据之一,只有依法合规地参加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年度,方可计入报名考试的会计工作年限。

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17〕3号)规定: “考生在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相关信息可以作为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因此,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时,系统会自动校验报考人员在会计人员信息库中的相关信息(包括继续教育信息),并及时反馈比对结果。

20、遇到继续教育问题,应当向谁反映和咨询?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遇到继续教育问题,涉及政策问题和行政管理的可以向主管区财政局和市财政局咨询,涉及培训中遇到学习问题和技术问题可以向培训机构咨询。

21、如何修改会计人员“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判断会计人员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的重要信息之一,原则上不得修改。

确因主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录入、换发或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工作失误,致使会计人员信息所记载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晚于实际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可向主管财政部门现场提交财政部门认可的相关实质性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承诺书、身份证件、全日制毕业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7年11月5日前从事会计工作)、载明会计岗位的用工(或聘用)合同、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资料或接管会计工作的交接单、经人事档案核查的统一模板的工作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变更,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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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上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热点问题答疑的全部分享,可供大家阅读。之了君提醒大家,会计人员应在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后,方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首次参加继续教育之前,应先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7个工作日后方可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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