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西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对于经济发展迅速的江西省,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会计从业人员需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来提升能力,这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2020年江西会计继续教育如何操作,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0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会〔2020〕1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省直部门、中央驻赣单位、省属企业:
为做好 2020年 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水平,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按照《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赣财会〔20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 求,现将开展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0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继续教育对象
在江西省境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中、高级资格 ) 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① 出纳;② 稽核;③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净资产)的核算;④ 收入、费用 (支 出)的 核算;⑤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 核算;⑥ 财务会计报告 (决算报告)编 制;⑦ 会计监督;⑧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⑨ 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总会计师的人员,属 于会计人员。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科目重点学习2019年度和2020年上半年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税收政策和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公需科 目重点学习 《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以及 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等内容。
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不得少于90学分或学时 (1学分=1学时)。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应按照 《实施办法》规定的十七种形 式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网址:http∶//www.jxf.gov.cn/)一“会计频道”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 址:http://acc,jxf.gov.cn/)点击“继续教育报名”,登录“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选择继续教育年份和其中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缴费成功后进入学习。
网络继续教育费用按照40元/人/年度(费用不含教材,下同)的统一标准收取,由会计人员直接在网上支付给选择学习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
五、有关要求
(一 )参加江西省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先登录 “ 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 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或申请继续教育学分折算。
(二 )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未完成2016至2018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学完所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2019年度的继续教育必须在2021年6月30日前学完所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逾期未完成上述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将终止课程,所 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三 )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结合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现场学习培训的指导和管理。
(四 )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本辖区有关单位或现场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前进行报备,培训结束后及时提供继续教育考核结果等资料,为 学员进行学分折算登记。
(五 )会计人员通过规定的其他形式全部 (或 部分 )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可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教育管理”-“学分折算申请”,按 照提示上传符合要求的学分折算资料,提 交学分折算申请,由 当地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折 算相应学分。会计人员当年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的继续教育(或抵顶 )学分未达到90学 分要求的,可通过网络继续教育补齐剩余学分,若需补学不超过45(含)学分, 则按照20元/人/年度收费,若需补学超过45学分,则 按照40元/人/年度收费。
(六)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学分折算政策, 请登录 “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阅《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操作细则》。
(七)原在江西省境内工作,现 已转到外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工作,现 已转到江西省境 内工作的会计人员,应 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八)会计人员在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过程中,如遇困难,可拔打已选择学习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服务咨询电话。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省直部门、中央驻赣单位、省属企业:
为切实做好2019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向会计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继续教育服务,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赣财会〔2019〕19号,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求,省财政厅于2019年下半年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高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作为江西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目前,上述三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已经完成学习课件制作、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等前期准备工作。现将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从2020年3月开始至2020年12月底结束。
二、继续教育对象
江西省境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
重点学习2019年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法律规则、税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的新政策等。从2019年度开始,每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分或学时(1学分=1学时)。
四、继续教育形式
按照《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从2019年度开始,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有十七种形式,其中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网址:http://www.jxf.gov.cn/)—“会计频道”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acc.jxf.gov.cn/)点击“继续教育报名”,登录“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选择继续教育年份和“东奥会计在线”或“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或“高顿继续教育平台”其中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缴费成功后进入学习。网络继续教育费用按照40元/人/年度(费用不含教材,下同)的统一标准收取,由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直接在网上支付给选择学习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
五、有关要求
1.参加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先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或申请继续教育学分折算。
2.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江西省境内的会计人员可以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对2016至2018年未完成的继续教育进行补学,补学时间从2020年3月起截止到2020年12月底,费用40元/人/年度。从2020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以后每年只允许会计人员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完成上一个年度的继续教育。
3.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结合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现场学习培训的指导和管理。
4.有关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应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前向单位(或机构)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报备,事后由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单位(或机构)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等资料,为学员进行学分折算登记。
5.从2019年度开始,会计人员当年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的继续教育(或抵顶)学分未达到90学分要求的,可通过网络继续教育补齐剩余学分,若需补学的继续教育学分不超过45(含)学分,则按照20元/人/年度收费,若需补学的继续教育学分超过45学分,则按照40元/人/年度收费。
6.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操作流程等相关政策,请登录“江西省财政厅”官网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阅《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操作细则》。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3月5日
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5号 )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E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境 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 (以下称单位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更好的履行本职工作。
(二)突出重点,提 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操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 )加强指导,创 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 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指 导和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 )财政部门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八条 省财政厅组织建立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其中:网络培训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在江西省财政厅官网和“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开放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现场面授培训由县级以上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 目和专业科目。
第十条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 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 )参加省财政厅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现场面授培训机构或认可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四)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五)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内部控制等会计专业知识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知识竞赛;
(八)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 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九)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十)承担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
(十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的 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十二)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十三)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十四)作为评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评审工作;
(十五)作为授课老师参与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现场培训工作;
(十六)参加组织、人社等部门组织的人才培训;
(十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鼓励和推广网络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 分有多种形式获得,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原则上应在次年补学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按属地化原则,由县级以上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具体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管理见附件。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不断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在“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模块,如实记载继续教育情况。
第五章 施教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包括现场面授培训机构和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各承担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现场面授培训机构还应具各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 有与承担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充分发挥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行业组织 (团体)、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和国家会计学院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现场面授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网络培训机构 由省财政厅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向社会公开培训对象范围、教学计划、学习任务、收费项 目及标准等情况。每期培训教学方案(含教学安排、师资课件、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收费项 目及标准等),应于实施5日前报所属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参照上述要求报送具体教学计划。
第二十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首次向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报送教学计划时,应 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五款明确的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首次向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继续教育培训事项时,应 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明材料。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 当及时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完善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二十二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在完成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后的 5个工作 日内,将培训总结、学员成绩等相关信息报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向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 实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出勤、测试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 )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进行与继续教育内容无关的活动;
(三)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将继续教育任务转包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恶意竞争,扰 乱继续教育管理秩序;
(六)教学管理混乱,造成不 良影响;
(七)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师资开展教学活动;
(八)泄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身份信息;
(九)不服从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 者申报评定更高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 将作为申报更高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对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教学管理和师资建设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包含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教学场所、师资管理、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培训学员数量、学员反馈意见、收费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会计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行为,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2007年7月5日印发的《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赣财会〔2007)11号)和2013年9月10日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赣财会 E2013〕42)同时废止。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印发
之了课堂提醒各位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形式有多种,考生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但不管选择何种形式,每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分或学时(1学分=1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