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0年初级、中级会计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8-10 13:58:50

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初级会计中级会计考试都有一定程度的调整,那么山东省2020年的会计考试有哪些调整呢?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看看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公布山东省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疫情防控告知书,以下是具体信息:

关于公布山东省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计人员:

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8月29日起进行,现将准考证打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打印时间

2020年8月19日-8月28日

二、 打印网址

考生在准考证打印时间内登陆山东省财政厅官网-山东会计管理栏目-会计职称业务办理-初(中、高)级-准考证http://czt.shandong.gov.cn/col/col17084/index.html,或登陆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进行打印。

三、 其他

(一)准考证打印期间,如果发现准考证上的“身份证号”或者“姓名”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如果确因报名时填报错误或姓名变更的,请提供有关材料并联系各市财政局会计科(处)进行修改。

(二)请广大考生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准考证上关于考试和卫生防疫等有关事项的规定,并按照要求签署承诺。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0日

山东省2020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资格考试工作,保障广大考生的身体健康,确保会计资格考试安全平稳有序进行,现对考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搜索“山东电子健康通行卡”,或支付宝首页搜索“山东电子健康通行卡”申领山东省健康通行码(省内考生在通行码申请模块申领,省外考生在来鲁申报模块申领)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考生需提前填报《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每科次入场后由考场工作人员收回。考生应如实申报个人健康信息,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违反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每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接受体温测量、核验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绿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和《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得进入考点,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由考生签字确认,并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四、为避免影响考试,有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不满21天者;考生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者;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已满14天但不满28天者;以上考生应持有14天内的2次间隔24小时以上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治愈出院的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应持考前7天内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正常、肺部影像学显示肺部病灶完全吸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痰或咽拭子+粪便或肛试子)均为阴性的可以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五、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按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处理。

六、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护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并按规定妥善处置,不再参加当次考试。

七、请考生加强防疫知识学习,考前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每日自觉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

八、考生进入考场前,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接受身份核验时按要求摘下口罩。进入考场就坐后,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隔离考场的考生应全程佩戴口罩。

九、请考生备齐个人防护用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保持手卫生。合理安排交通和食宿,注意饮食卫生,预防中暑。

附件:《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

山东考试相关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0日

由上可知,山东省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8月29日起进行,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8月28日,之了课堂提醒各位考生,如果发现准考证上的“身份证号”或者“姓名”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如果确因报名时填报错误或姓名变更的,请提供有关材料并联系各市财政局会计科(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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